Former SEC Enforcement Attorney · 9 Years, SEC Division of Enforc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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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证券法律师
赴美上市 · 融资合规 · SEC 执法应对

Frederick M. Lehrer 律师曾任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执法部律师九年,为中国及大中华区企业、董事与高管提供美国证券法服务。

请注意:所有法律文件、SEC 申报与正式意见书均以英文出具。中文用于沟通与说明,以便您准确理解每一步的风险与流程。Note: all filings and formal opinions are issued in English; Chinese is used for client communication.

适合哪些客户

  • 计划在美国进行首次公开发行(S-1 注册)、反向并购或直接挂牌的中国及大中华区企业。
  • 已在美国公开交易、需要持续履行 10-K、10-Q、8-K 报告义务的中概股发行人。
  • 面向美国投资者进行 Regulation D 私募,或面向境外投资者依据 Regulation S 融资的企业。
  • 收到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问询函、传票或 Wells 通知,需要即时判断风险敞口的公司、董事与高管。

为什么选择 Lehrer 律师

  • Frederick M. Lehrer 曾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执法部(Division of Enforcement)任职九年,并曾担任联邦检察院特别助理检察官(SAUSA),负责证券犯罪的刑事追诉。
  • 此后二十五年以上,他持续代理美国境内外的发行人、董事、高管与投资人处理证券法事务。
  • 所有事务由 Lehrer 律师本人直接处理——没有中间律师、没有客户接待流程。多数范围明确的事项采用固定收费,在开始工作之前即报价确认。

中国发行人最常遇到的问题

  • VIE 架构披露。 协议控制安排必须清晰说明控制权、现金流路径以及协议无法执行时的后果。含糊表述几乎必然引发审查意见。
  • 审计底稿与 HFCAA。 《外国公司问责法》相关规则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接受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检查,审计安排应在提交注册文件之前确认。
  • 境内监管与备案。 中国境内的境外上市备案要求应与美国披露文件在时间表与表述上保持一致,避免两地文件相互矛盾。
  • 关联交易与资金往来。 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调拨是执法部门重点关注的领域,需要在文件中完整披露并有据可查。
  • Rule 144 与限售股解禁。 转让代理机构在缺乏可靠法律意见书的情况下不会解除限售标记;壳公司历史会显著改变分析结论。

合作流程

  • 第一步:初步沟通。 通过电子邮件说明公司情况与时间表。Lehrer 律师本人回复,通常在一个工作日内。
  • 第二步:范围与报价。 明确工作范围后提供固定费用报价(适用于范围可界定的事项)。
  • 第三步:执行。 文件起草、审查意见回复、法律意见书出具,或执法程序应对,全程与您直接对接。
Email Fred Directly(561) 706-7646